公务员张某欠我6万元,月息1..5分。张每月工资4000元,可能还有些奖金。法院判我赢。可是,张某的开支有:1、每月还银行2700元,2、因慢性病每月医药费长期固定的开支300元。3、剩下的1000元要留自己和未成年孩子的开支。其他资产如存款、固定资产为零。张某说确实没钱还了,请问:
1、张某说的确实完全属实,也没奖金和其他如何资产可被法院执行,请问,法院如何为我执行张的欠款?法院能每月从张某工资中强制扣除1000元工资给我直至还清我的本息吗?
2、法院执行债务人前,先要扣除的债务人法定款项(如欠款人生活费)有哪些?银行和私人欠款的月供、看病的钱、支付已经成年子女看病的钱是执行前要法定扣除的项目吗?
3、如果张某有其他收入,可是我自己又查不到,怎么办?
只请专业法律人士回答。将逐步加分至200分。
3位朋友的回答文不对题,没看清我的问题。重点是:法院执行张某的工资给我时,要考虑为张某扣除的法定项目是什么?比如,给张某及其一个未成年孩子留下的生活费大概1500元是一定要扣除的,这样,张某可供执行的每月工资只剩下2500元了,对吧?还有什么是法定需要在执行前扣除的项目呢?张某银行月供是法定需要扣除的吗?如不考虑扣除,那么,法院将张某的工资执行给我后,张某每月将还不起银行月供,从而引发银行起诉张某。如果法院考虑张某每月要还银行这么多钱,没钱执行给我了,这明显对我是不公平的吧?唉,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哪儿?半桶水不要掺和!!
中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当他的资产不足以还债时,执行暂时中止,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中以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实际情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1、如果判决已经生效,未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则法院会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拘留,但不会判刑。
2、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债的偿还日期、数额、场所、方法以及其他各种偿债条件,都必须依照法律或契约的规定执行。国家不得自由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偿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