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债务人还银行贷款后没钱了,法院如何执行他的其他欠款?

公务员张某欠我6万元,月息1..5分。张每月工资4000元,可能还有些奖金。法院判我赢。可是,张某的开支有:1、每月还银行2700元,2、因慢性病每月医药费长期固定的开支300元。3、剩下的1000元要留自己和未成年孩子的开支。其他资产如存款、固定资产为零。张某说确实没钱还了,请问:
1、张某说的确实完全属实,也没奖金和其他如何资产可被法院执行,请问,法院如何为我执行张的欠款?法院能每月从张某工资中强制扣除1000元工资给我直至还清我的本息吗?
2、法院执行债务人前,先要扣除的债务人法定款项(如欠款人生活费)有哪些?银行和私人欠款的月供、看病的钱、支付已经成年子女看病的钱是执行前要法定扣除的项目吗?
3、如果张某有其他收入,可是我自己又查不到,怎么办?
只请专业法律人士回答。将逐步加分至200分。
3位朋友的回答文不对题,没看清我的问题。重点是:法院执行张某的工资给我时,要考虑为张某扣除的法定项目是什么?比如,给张某及其一个未成年孩子留下的生活费大概1500元是一定要扣除的,这样,张某可供执行的每月工资只剩下2500元了,对吧?还有什么是法定需要在执行前扣除的项目呢?张某银行月供是法定需要扣除的吗?如不考虑扣除,那么,法院将张某的工资执行给我后,张某每月将还不起银行月供,从而引发银行起诉张某。如果法院考虑张某每月要还银行这么多钱,没钱执行给我了,这明显对我是不公平的吧?唉,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哪儿?半桶水不要掺和!!

中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当他的资产不足以还债时,执行暂时中止,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中以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实际情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1、如果判决已经生效,未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则法院会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拘留,但不会判刑。

2、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债的偿还日期、数额、场所、方法以及其他各种偿债条件,都必须依照法律或契约的规定执行。国家不得自由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偿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作为一名热心的半桶水,俺不得不掺和进来:

  1.法院能每月从张某工资中强制扣除1000元工资给我直至还清我的本息吗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依据是民诉法219条
  因此如果那1000元是属于必要费用范围的话,法院是不能执行的

  2.银行和私人欠款的月供、看病的钱、支付已经成年子女看病的钱是执行前要法定扣除的项目吗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据是查封规定第5条
  因此所谓的银行私人欠款是不能计入排除范围的,至于工资除了给自己看病和给小孩读书的费用外再按照当地低保数额扣除,剩下的工资都是可执行的

  3.如果张某有其他收入,可是我自己又查不到,怎么办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据是民诉法217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依据是民诉法224条
  因此对于收入首先应当由张某申报,不申报的情况下在实践中是由你负责找到其财产所在,如果找到之后发现隐匿的法院就搜查

  4.如不考虑扣除,那么,法院将张某的工资执行给我后
  实际上这部分不扣除,但是也不会全部执行给你。因为你对张某享有的是债权而银行对张某享有的一样是债权,你们作为平等的债权人在张某没有物保的情况下只会均分其责任财产而不会给你们其中任何一方全部享有
  但是在实践中银行不会和你争这笔钱,银行的做法是供不起就算违约从而解除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你不用太在意银行的做法,有这时间的话还是建议多找找张某还有哪些财产为好

  专业法律人士睡了,你可以暂时先参考半桶水的回答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中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当他的资产不足以还债时,执行暂时中止,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中以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第3个回答  2010-10-17
如果张某确无其他财产,你也应申请执行,判决生效2年内不申请执行,会丧失时效。

你可以等张某还完银行欠帐后,开始归还你的欠款,早点排队,早点还款。迟延履行金是法定贷款利率的两倍。

给张某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是我国法律体现人的生存权的具体表现。

如果你查不到张某有其他收入或其他财产,就只能这么办了。
第4个回答  2010-10-17
除基本生活费外,其他都不是必要的。法院可以从张的工资中强行扣除1000元做为对张的执行款。至于张与银行的贷款之间的关系,可以由张与银行协商,延长贷款期等
对张的其他收入,如查不到而张又不申报,则是没办法执行的。当然,如果张不如实申报其个人财产的话,一经查实,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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