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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国内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互碰自赔”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多车互碰、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00元、都有责任、各方同意”。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沈阳车险中的交强险(并且都未到期)。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4.不超过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提示: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