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有一条“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60天以内(包含60天),承包人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工期索赔。如因非承包原因造成停工60天以上时,双方协商解决。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停工,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因停工而造成的损失。”现在一共停工了95天,承包方按95天计算停工损失。发包方认为只计算60天以上部分,应按35天计算停工损失。请问这一条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