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条款法律上怎么解释?

合同中有一条“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60天以内(包含60天),承包人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工期索赔。如因非承包原因造成停工60天以上时,双方协商解决。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停工,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因停工而造成的损失。”现在一共停工了95天,承包方按95天计算停工损失。发包方认为只计算60天以上部分,应按35天计算停工损失。请问这一条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解释?

若停工原因非发包方所致,60天以上的应协商解决,发包方没有必然赔偿的义务。若停工原因属于发包方所致,应承担95天的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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