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以一般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虽然民诉法100条有规定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也即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职权。很明显,实务中我还没有发现有哪个案子特殊到法官会主动保全对方财产的。
鉴于财产保全一般是依申请而作出的,那么,如果你不提供对方确定的财产,那等于是请求事项不明啊,法官很忙,不会主动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信息的。
法官主动查询的话就等于进入了依职权裁定保全的阶段,而前面说了,基本上没有多少特殊的案件会让法官如此积极的。
再者,案件承办法官只是下裁定,一般查询被申请人财产之类的执行类活是保全组进行的。而承办法官和保全组的工作对接是裁定书,也即普通的保全案件是不可能出现承办法官主动查询被申请人信息的事情的,而保全组凭什么会单独帮你查询?这不是合法程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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