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委托书一定要派出所人带去法医鉴定吗?

如题所述

就的。但是做法医鉴定,需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请法医或指定机构鉴定,委托单位的人不一定要跟着去的。

派出所派员跟着一起去,担心受害人及家属不配合,不去鉴定或隐瞒部分或全部资料;由派出所的同志护送,以示重视和正式,同时也可以让法医对案情有个客观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防止当事双方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再发生纠纷甚至争斗,起到监督、缓冲和调解的作用。

1、当事人要求进行法医鉴定的,须办案单位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3、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作出解释。

4、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费字199号”和闽价服[2007]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伤情法医鉴定的种类:

1、重伤:

(1)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2)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1)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2)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2)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_《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_第七章_第五节鉴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14

伤情鉴定不一定要派出所带人去法医鉴定。公安机关只负责开具伤情鉴定的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关于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被害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民警是不陪同。

法条参考: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扩展材料:

伤情鉴定的程序: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可以看出: 公安机关只负责告知被害人关于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由被害人自行去鉴定,办案民警不陪同。
第3个回答  2015-06-30
1、是的。
2、这个是法定的。
3、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则》。
第4个回答  2014-10-16
不用 自己都可以去追问

那派出所说,伤者无权利带去做法医鉴定,要等他通知他带去

追答

骗你的 我自己就去做过司法鉴定

追问

我们被打住院也不去做笔录,叫他们开也说一两天,一两天

追答

先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