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未到期,本人于9月15日提交辞职报告,本应于10月14日满30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内部原因不同意在10月14日离职,且不肯开具离职证明或者离职协议,这样符合劳动法规定吗?我能否依据哪些相关条文强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有签订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