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通常由监狱执行,但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不到三个月,继续在监狱执行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要移到看守所,看守所是在监狱所在地吗?
所以,这条是只针对拘役吗?
不是只针对拘役。有期徒刑也有这种情况。例如,判有期徒刑二年,判决书下来之后,刑期还剩3月,也是在看守所执行。
好的,明白了,谢谢您~
不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