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通常由监狱执行,但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有期徒刑通常由监狱执行,但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不到三个月,继续在监狱执行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要移到看守所,看守所是在监狱所在地吗?

凡是法院判完刑之后,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留在看守所,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是因为刑期实在太短了,已经没有必要送往监狱。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既可以节省执行成本,对犯罪人本人也有利于教育改造。
并不是在监狱服刑中,最后剩余三个月以下刑期的时候,转会看守所。追问

所以,这条是只针对拘役吗?

追答

不是只针对拘役。有期徒刑也有这种情况。
例如,判有期徒刑二年,判决书下来之后,刑期还剩3月,也是在看守所执行。

追问

好的,明白了,谢谢您~

追答

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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