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有着不同的原因,当然,面临各种各样的不同情况,我们也应该有着特殊的对待,对于犯罪事实同样如此,有些侵权行为也是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那么在侵权行为中,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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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行为中,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喻黎律师解答:
下列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 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喻黎律师解析: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个因素,主要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产品侵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等,根据侵权主体和损害事实的法定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根据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喻黎律师掌握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各类文书的撰写。自成为律师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其本着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有效的提供法律服务,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