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2009年12月1日,甲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25万元,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12月份,甲企业发生如下相关业务:
(1)12月5日,向乙企业赊销商品—批,按商品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的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
(2)12月9日,一客户破产,根据清算程序,有应收账款40万元不能收回,确认为坏账。
(3)12月11日,收到乙企业的销货款500万元,存入银行。
(4)12月21日,收到2004年已转销为坏账的应收账款10万元,存入银行。
(5)12月30日,向丙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甲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要求:
(1)编制甲企业(1)-(5)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企业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