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每月26号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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