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第四,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管是惩处个人,还是惩处单位,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救济被侵害的权利,预防犯罪的再发生。第五,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将民事责任分为: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虽然广而言之,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但是,构成违宪责任的违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宪法规范不仅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据,而且它还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这类宪法规范的行为,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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