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规定的弥补亏损是指会计利润亏损还是应纳税所得额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条规定所称的亏损是指以前年度的会计上的净利润亏损,用本年度会计上的税前利润弥补,或是以前年度的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亏损,用本年度应税所得弥补???

用来弥补的不是会计利润,而是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不是会计上的亏损额,而是年度总收入减除免税,不征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亏损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当年的利润先弥补前5年的亏损,如果弥补完毕还有利润,仅就剩余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利润不足弥补亏损。就先从亏损最早的年份的亏损额开始弥补,剩余的亏损留待下一年度继续弥补,如果亏损额超过5年仍未弥补的就不再给与弥补了。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1,用来弥补的不是会计利润,而是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弥补的不是会计上的亏损额,而是年度总收入减除免税,不征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亏损额。
全手工,望采纳。
给您找来相关文件补充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0号
1994-11-22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追问

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 -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调整法。这个公式正确吗?

追答

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1]
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2]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2]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3]

追问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此公式不就没有弥补前年度亏损??

追答

如果你是考试的话,是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因为包含在纳税调整的调减里面了,如果是实际操作,我想怎么写这个公式都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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