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们可以单方面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这样吗?
回答一、不可以单方解除
首先看你的医疗期限
医疗期的期限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如果你休假的半年即6个月在医疗期限内。
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你的情况已经康复,则不属于以上两条规定范围,原单位不能因此提出解除。
但是,原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两条内容给出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单位无理由解除,要给你每满一年的该单位工龄补偿2个月的补偿金。
2:我请假期间他们是不是还应该给我基本工资??如果有的话,我现在还能把前几个月的要到吗??
回答: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也就是说你病假期间要支付你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上。这个标准如果在上海更高。
看你的意思是你病假期间没给你任何工资?那么可以根据以下文件索要补偿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现在他们要辞掉我,是不是还应该有其他的补贴???
回答:这个在回答第一条里面已提到也就是单位无理由解除,要给你每满一年的该单位工龄补偿2个月的补偿金。例如你工作了8年,则赔你16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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