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将于2009年8月中旬打算将我所拥有的地下室对外出租给别人做仓库.承租方是做床上用品的,用来储存货物.我现在比较担心的是安全问题,尤其是火灾方面的(我购买的是商品住宅,是半地下室性质的,楼上是住户),万一失火了,引起经济损失,这种责任算是谁的,是否应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假如不约定,从法律层面来说,到底是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