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名字没有次数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姓名权,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姓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收养、寻回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2、出家或还俗的僧、道、尼者;
3、长期以笔名、艺名等与姓名事实通用的;
4、用字有悖于国家或有伤风化、有辱人格的;
5、使用了新华字典以外的异体字或自造字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