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辞职信上交,领导收走后就不承认了。
想发邮件给领导但是领导有三个邮箱,而我只知道其中两个,领导就说没看见邮件。
想快递辞职信,但是听说领导有两个身份证和两个名字,不知道写哪个名字好,感觉不管写哪个都可以不承认该名字为自己的名字。
口头上说要辞职,领导假装听不见,故意不理你。
在录像录音取证的时候领导直接抢走你的手机不让你录,只有把证据删除了才归还手机。
在前往劳动仲裁局的路上领导打电话说同意辞职了,但是需要再来一趟公司,等回到公司后马上给你任务并且不承认电话里说的辞职的事了,并表示没完成工作敢辞职就让我赔钱。
直接走人不去公司了领导就会不停的给你打电话要你回去上班。
虽说后来还是领导肯放人了我才能成功离职的,但是就怕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想知道有没有能无漏洞辞职的方法?要取证太困难了。。。
《劳动法》有相关的规定,即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以辞职,何况你们当初约定的两个月工期已经过去。你可以尝试先跟领导说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他仍然不让你走,不支清工资。你可以直接投诉到劳动部门,或者直接打12345政府热线,会有相关部门跟进处理的。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以前我跟销售的吵架,后来大吼了一声,销售吓的把电话都挂了,因此领导要我赔偿三万元,否则不让我走,领导要我工作,用提成为公司赔偿。本来我要求看证据的,后来公司还真把那不存在的证据给做出来了,随便给我了一份合同在我眼前晃了一下,我根本看不清内容。
我想一定是领导想做假证,不然不会不让我确认的,领导也是心虚,但是我想私自离开,就被领导一阵电话催我回去,挂电话就再打,不停的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