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二者的申请鉴定的时间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一、伤残等级鉴定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性质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是经过工伤认定后才能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指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的司法鉴定,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伤残等级鉴定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与适用标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下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适用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伤残等级鉴定是发生人身损害后的赔偿中,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适用标标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
三、虽然两者的鉴定程序与鉴定机构不同,但从两个标准对残疾级别的对应上是基本接近的。在现实生活,如果是不同的伤害性质适用不同的鉴定程序与标准,不会产生交叉影响。但往往是工伤职工受到的是产业伤害,由于客观条件因素限制而不能为认定为工伤,在不能进行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下,而不得以才申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伤残等级鉴)鉴定,这是不得以而采取的换位弥补办法,虽然两者有所差异(但基本接近),也只能适用这种方式。因为认定不上工伤则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根据两个鉴定结论进行赔偿的适用法律与计算赔偿金的方式不一样,须进行利益均衡。
司法鉴定,一般是故意伤害案中确定伤害程度或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的鉴定,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有关特殊或技术问题而进行的,往往标明伤害的因素对于伤残结果的形成分别所占的比例,即在赔偿中采取按比例赔偿,由于个人因素造成的影响也计算在内,适用“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受伤害者本人一般也存在相应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损失比例或减少赔偿义务人的相应赔偿比例。
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以及工伤致残的等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赔偿”原则,即职工不承担在事故中因个人因素造成的责任。
五、职工受工伤后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司法鉴定程序,是在不得以(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受到产业伤害职工能够有据赔偿的一种利益调整措施,只要用人单位本着公平实用的原则,有效进行利益均衡,在计算方式上尽量取向有利于受伤害职工的计算方式,也是止息劳动纠纷的有效办法。劳资双方都应本着客观实际心态来处理与对待这样的特殊状态,公平合理的协商处理相应的赔偿事宜,否则无法解决定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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