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司鉴定服向公安机关提重新鉴定要求否由其鉴定重新鉴定要看具体情形 《司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列情形司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由原司鉴定进行由其司鉴定进行补充司鉴定文书原司鉴定文书组部 第三十三条 列情形司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鉴定机构、司鉴定超越司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二)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三)原鉴定使用标准、或者仪器设备导致原鉴定结论科、准确;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证据矛盾; (五)原司鉴定应避没避; (六)原司鉴定错具错误鉴定结论 重新鉴定所提供鉴定材料必须与初鉴定相同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异鉴定重新鉴定除第项应由其司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各项重新鉴定由原司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由原司鉴定外司鉴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鉴定结论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其资质较高司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应提交原司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须低于原司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其事项适用初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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