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我是2013年9月份到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如

劳动补偿我是2013年9月份到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辞退我该如何要求赔偿。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2013年9月入职至今,二倍工资赔偿已过仲裁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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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20
单位超过一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从你入职满一年的第二天起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并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2013年9月入职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天期间的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2013年9月份入职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工龄支付你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你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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