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案底的话,拘留十天就会放出来的,如果有涉毒案底,则可能在拘留期间办理强戒手续决定的,幸运的话,会责令社区戒三年放出来了。
《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会留下案底,且会长期保存。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对社区戒毒人员,由派出所监管、社区帮教。在监管期内,”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第三十五条)”派出所会定期不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抽查,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会经常帮教、考察。戒毒人员外出使用身份证时,也会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测,处于全方位被监管之中。
三年监管期满,未发现吸食或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可以解除动态监管。
扩展资料:
吸后处理
一旦发现吸毒者,家属、亲戚、领导、同事应帮助他们了解吸毒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让他们看到吸毒者的面前就是深渊,就是死亡,以此唤醒他们的理性和良知。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
有的出于“好奇”、“好玩”或不相信毒品的魔力而甘愿冒险者。必须告诫那些愚昧者,不要轻视毒品的诱惑力,要悬崖勒马,不要跨越雷池一步。那些出于心理因素的困扰,想借吸毒来寻求一时的欣快以解脱烦恼者,必须明了,这种饮鸩止渴、挖肉补疮的不明智做法,会招来极严重的后果。唯一的办法是进行心理咨询,以解决心理问题。
吸毒者本人必须猛下决心,立即戒毒,接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措施。其家属要尽快将其送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批准的正规戒毒机构去戒毒,千万不要轻信道听途说的那些不科学的宣传,如“七世祖传戒毒秘方”、“几天内根治毒瘾”、“包治心瘾”等等。对那些屡教不改、一再吸毒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吸毒者,可由公安部门强行戒毒。
复吸原因多种多样,概括为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心瘾强烈、打发无聊时光、解除心烦和吸最后1次为导致复吸的主要心理因素 。
躯体脱毒后遗留的稽延性戒断综合征,使戒毒者感到身体不适如失眠、疲劳等是导致复吸的生理因素。受吸毒环境、毒友引诱、劝导等诱惑是引起复吸的主要社会因素。海洛因依赖者的复吸率很高,各种心理治疗干预的方法效果很有限。因此,我们应根据依赖者的临床特征,采取不同的干预策略,方能提高干预工作的成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吸毒
《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会留下案底,且会长期保存。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对社区戒毒人员,由派出所监管、社区帮教。在监管期内,”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第三十五条)”派出所会定期不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抽查,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会经常帮教、考察。戒毒人员外出使用身份证时,也会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测,处于全方位被监管之中。
三年监管期满,未发现吸食或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可以解除动态监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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