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三年多,未签合同,现在老板承包给别人做了,可是才一个多月就要辞退我,请问我要怎么办

我可以要求赔偿吗,那要找现在的老板还是原先的那位呢

  上海邓传友律师:应当要求公司赔偿,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要求老板赔偿。赔偿分为二项,第一,工作三年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三年多的二倍工资。第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年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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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2
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其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在超过1个月工作期限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2个回答  2010-06-12
可以
你告的是公司,跟老板是谁没有关系的。

你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长可要求11个月)
第3个回答  2010-06-12
谁让你事先不签订合同,既然你老板找别人做,不顾念你旧日犬马之劳,说明你跟错了老板,他要小人,你没法跟他君子,还是另谋高就吧!
第4个回答  2010-06-12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应该找原先的用人单位即原来老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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