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5-09
法律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刑法第12条中作了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刑法典本身。
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刑法典,并不适用该特别规定。应该适用一般的原则,没有溯及力,除非在该解释中有特别条款规定溯及力问题。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你说的那句话是一些学者的观点,也是现在司法实务中的主要作法,但是在学理上这种观点是存在疑问的。
其实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因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不能因为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就对刑法作不当的解释与适用。否则会出现以错误的适用刑法为代价来肯定以往的解释错误的问题,而且承认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会违背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原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1-12
1、“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刑法的渊源之一” ,错误。
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刑法渊源是具有创设性的。刑法渊源只有以下四种:①刑法典 ②单行刑法 ③附属刑法 ④变通规定。
无论何种解释,权力都是说明性的,不得突破条文含义,不能创设新的罪行规范。这是区分刑法渊源与刑法解释的关键点。
2、“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典一样”,错误。
两者时间效力不同。
刑法是创设性规规定,原则上只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犯罪行为,只有在有利于被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生效前的未判决的犯罪行为。既:原则上从新,仅针对未决犯时从旧兼从轻。
但刑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生效前的犯罪行为,时间效力适用于刑法适用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