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没钱还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法院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
(5)传唤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或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9)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承担延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利息或延期履行其它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强制执行”为何执行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