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4月20日到一家民营企业上班的,到2010年5月3日我就被解雇啦,原因是我不服从工作的调配(要把我从城市调到一个农村)。老板要把我春节的工资全部扣除(我公司春节放假12天),公司老拖欠员工工资一般都两个月以上、老板规定请假3天内扣一天扣一天工资,请假3天以上一天扣两天工资、我现在要怎么办才可以维权;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我现在要收集什么证据吗?我们老板是个老狐狸。要怎么走程序?
老板无故解雇员工,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赔偿,即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