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宪法有关规定
《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上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不合理开发自然资源而导致的环境破坏。
1.2自然保护区
1.2.1专业性立法政策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相关法律法规
1)森林类资源保护类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27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野生动植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92年2月12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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