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用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单位付经济补偿责任。
关于以此引起的纠纷,要依据劳动合同具体事项来定,如果劳动合同规定了要先协商,则先协商,先协商不成的去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起诉。如果规定了可以直接起诉的,也可以直接起诉。
关于举证责任。工人如果是用银行卡来收取工资的,查下有无进账即可。如果是以现金支付的可能就相对麻烦点。总的来说只要工人证明了本月没有从单位那里足额领取到工资。举证责任就到单位来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工资给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