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五保户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他的房屋依法继承或遗赠,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那么他的财产归集体所有;在该户没有其他成员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于“五保户”死亡后遗产的处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面对此类问题时容易发生争议。但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本案依法可以处理如下:
一、如果“五保户”与村委会签订了扶养协议,则按扶养协议处理。扶养协议约定“五保户”的遗产归承担供养义务的村委会所有的则归村委会所有;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归其所有。
二、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如“五保户”与村委会在扶养协议中对遗产未作处理,而另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者将遗产赠给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其遗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
三、按法定继承处理。在“五保”扶养协议和“五保户”遗嘱中均未处理遗产的情下,“五保户”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有。但承担“五保”供养义务的集体组织或“五保”供养机构,有权从死亡赔偿金中扣回“五保”费用。即在实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五保户”的遗产应当先行扣除“五保”费用,剩余部分再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
扩展资料: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人;
(三)无生活来源的(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五保户
有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如果该五保户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他的房屋依法继承或遗赠,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那么他的财产归集体所有;在该户没有其他成员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