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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