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是有依据的。特别说明的是——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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