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我国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
二、交强险的性质
交强险由国家设立并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一)交强险的强制性
1.对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处2倍罚款。
3.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
4.保险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
(二)交强险的统一性
1.交强险在全国统一实施;
2.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标准全国统一;
3.交强险赔偿限额全国统一。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三、交强险的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承担赔
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是不分事故责任的,即无论受害人
是否负有事故责任都能获得赔偿。
四、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交强险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前身处保险车辆之内的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外是否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属于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另一种解释是属于“本车人员”。
我们认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内,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为在特定
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本车人员”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一般情况下,判断“本车人员”还
是“第三者”,一般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不在即为“第三者”。
(二)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
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交通事故索赔
http://www.peichang.cn/detail/id1772.html 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以下损失:
1.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