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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考范围和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警察职位要求,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5、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1年3月1日至1988年3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警察的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6年3月1日至1988年3月31日期间出生);
6、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大学专科毕业满两年(毕业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均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6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将户口迁回山东的山东省籍省外院校毕业生)户口不限。
7、具备招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单位的职位。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报考,须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公安警察院校往届毕业生未录用到公安机关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1、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警察的加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的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具体时间安排是:
5 月13日 下午 2:30-4:30 公安基础知识
5 月14日 上午 8:00-11:00 申论
下午 2:30-4: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结束后,报考非警察职位的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报考警察职位的按申论占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0%、公安基础知识占2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张榜公布。在确定的分数线内,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分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的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需向录用主管机关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非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应提交其笔试准考证、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属于人事代理形式管理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共同出具)等材料;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应提交其笔试准考证、户口证明、身份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允许报考的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等材料。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放弃。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在确定的分数线内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笔试成绩相同者,以申论成绩高者优先)。经审查合格人员需交纳面试考务费70元。
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选派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4分。上述人员在进行现场认定时除出具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2、面试
面试内容为担任公务员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成绩当场向报考人员宣布。面试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其他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3、体能素质测评(仅限报考警察人员)
报考警察进入面试的人员,均要体能素质测评。测评的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 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测评成绩按四个项目各占25%的比例百分制计分,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达标分数为40分(含),不达标的取消资格,因此造成的空缺不再补充。如进入面试人员体能测评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
体能素质测评的要求和计分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和省人事厅、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张榜公布。体能素质测评的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考核录取
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录用人数,分职位由高分到低分(如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录用;笔试成绩相同者,申论成绩高者优先)依次等额对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和应回避等情况的全面考核。如被考核人员经考核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范围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标准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从本职位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经递补后考核、体检仍有不合格者,需从本职位其他参加面试人员中依次递补的,应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考核录用范围的应届毕业生,在考核前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进行社会公示后,提出具体单位及职位的录用意见,分别报烟台市委组织部、烟台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录用派遣手续。
拟录用人员要服从组织人事部门分配意见,不服从组织人事部门分配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被录用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检查监督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将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等情况,全部张榜公布,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的纪律和制度规定,对于招考录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本简章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6)8号)和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2006年统一招考公安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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