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具体的条文规定是没有的,要看解释本身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这就意味着证据规则不具有溯及力;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发生在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解释实行之后进行诉讼的,就适用解释的规定,因此该解释是具有溯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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