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能得到什么补偿?

因为公司明年的发展方向会做调整,我被划出人员规划之外,现在要我离开公司,说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到二月底就不用来上班了,已经按照合同法来做了。我要求支付三月份的工资作为赔偿,他们不愿意。谈判僵持下来了。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帮我,我还有那些权利公司还有那些义务。在这个公司一直没签工作合同,也没交过任何保险。

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未到期。他们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利要求赔偿。如拒不赔偿,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申请劳动仲裁。
没签劳动合同的,他就死的更惨,需支付你入职到现在的两倍工资,前提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你跟他存在劳动关系,识别卡,工作服,考勤记录,等等都是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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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2-09
没可能得到赔偿,没办法,认命吧!
还是把时间花在找新工作上好点
第2个回答  2015-10-09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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