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看“焦点访谈”时,常常看到记者们为了掌握事情内幕而采取偷拍的方式,将其公之于众。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大快人心,惩恶扬善;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道义。我还曾一度认为,这种行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脚。但事实上,所谓“法不容情”,在大众传播这一特殊领域,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
民法上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别指出,在新闻报纸中,采访或爆光不文明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是不违法的。由此看来,“焦点访谈”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确是不喝道德标准的。法律是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人都必须遵守。而道德只是人们自觉形成的某些行为共同意识,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约束力,也就不强制人们去执行。作为大众传播这一职业,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于一种敬业、责任之心,有时必然和传统道德发生冲撞。
这里我想到老师曾提到一个——记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责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说他是很敬业的。事实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如果当时这名记者选择仅仅立一个牌子在坑边了事,那么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责说他“缺少敬业精神”了。要评价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和合理,我以为,应当以结果的实现情况为标准,无疑,这名记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时的报道引起了极大反响,结果要比仅仅立一个牌子明显的多了。所以我认为,每个职业都有其特殊性,大众传播尤其如此。既然道德本身给了人们足够的空间去选择完全遵守还是适当违背,那么为了正当的职业目的而无伤大雅的违背一点道德是无可厚非的。否则,我们将失去无数得到事实真相的机会,而传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
但是,不是说只要是事实,我们传媒就一定有义务要人们完全了解,甚至为了这而不惜放弃到底、不顾法律。法律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香港媒体有很多都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那些狗仔队、八卦小报,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妆后惨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与某某在地铁偷吻”,后天再来“某某女星整容前的照片”,花样百出。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间,是明星人身权的一部分,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都是绝不被允许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极为辛苦,连偷偷搔个痒也要保持最优美的姿势。这些八卦新闻无疑只是为了迎合人们好奇、好趣的心理,从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使报道走向了一种病态的极端,也给明星的心理和身体带来恶劣极大的压力。
总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作为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作到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进可能的不违背道德准则——至于这个程度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在心中有一个准确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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