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