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了快两年了,我1400她1100,我是主贷,10月她起诉离婚,开始不还她那部分,这三个月都是我还的,她搬去她妈家住了。我要起诉离婚能不能向她追要一半,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贷款的相关要求规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贷款的相关要求如下:
1.在婚姻的存在,如果双方使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房子的名义一方的父母参与住房改革,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字,和另一方主张把房子的共有财产的丈夫和妻子离婚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地时的出资可以视为要求。
2.当事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与人民法院或离婚协议,如果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可以追溯到其词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有效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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