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准备裁员,而我是劳务派遣员工被列为裁员之列,并且未提前1个月通知,请问以下情况该如何赔偿? 我是从04年5月1日已派遣的方式进入我公司工作,当时是与A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 2007年底后因为A劳务公司与我公司的劳务协议到期,然后我们转入与B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日期从2008年1月1日起,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 转入时,也没向A劳务公司递交辞职信; 现在疑惑的问题如下: 1.合同未到期,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 2.由于先后经历2个劳务公司,经济补偿金年限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还是从04年5月1日起算。 希望论坛里的兄弟姐妹能够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