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影响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现配偶有婚外情行为时,可以尽量多地准备下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
婚外情应该如何进行合法取证
(一)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追求。但是按照“谁去告,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过错方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提早准备,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善,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院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那么当两者发生冲突,我们能否通过极端手段收集证据?到底两者那个更重要?我们应该把握个度。
(二)从现实中看,“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对于案件的审理有很大帮助,但理论界对此有很大的争议。我国目前并没有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的身份,对于通过这种手段取得的证据也不提倡。除了私家侦探的介入,个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帮助受害方取证的。其实不管谁取证不重要,因为婚外情就比较特殊,因此只要手段合法不违背法律的规定,那么法院也可以考虑,我们不能因为职业和身份,就否定证据的效力,这样不公平,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也不是想当然说这种方式是合法的,法律提倡的,主要看它是否违背公俗良序和社会道德。
婚外情取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最尴尬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或私人场所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是私生活不是没有限制的,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要求的范围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而是在一定的场所或环境中给予保护。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检举、反对。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相关司法机构为了案件的审理而进行的调查等。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侵权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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