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查阅正在审理期间的案件卷宗,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都应当予以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可以查阅并且可以复制和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并且可以复制,只是目前在实践操作中,很多法院不允许复制笔录,但查阅是没有问题的,这是法律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尊重的体现,也更加能推动诉讼公平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