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市区及各县(市)内非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
二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机关发给的解释证明或解除教养、管教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应注明没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亲属)。
4、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5、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6、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7、报分、县局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一、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二、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本地宝-北京户口迁移手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