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前男方父母在另一城市为男方购买一套小产权房子,房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款在婚前,第二、三次在婚后,女方曾用双方共同的工资出过很少一部分钱,后要求办房产证时写上自己名字,女方曾因矛盾在男方父母家中大吵大闹导致双方矛盾很深,且此房子绝大部分房款由男方父母支付,因此女方提出房产证写自己名字时男方没有同意,希望等关系缓和后与父母商量,女方因这个原因已与男方闹过一次离婚。
双方婚后花销是男方的工资,女方工资不动存起来,男方不同意房产证写女方名字后,女方要求在其工作的城市再买一套房,男方同意并将父母给的准备装修另一套房子的5W块钱交给女方让其首付。交首付时女方又要求房子只能写她一人名字,男方不同意之后发生争吵,第二天女方提出离婚。女方离婚协议书中所书条件如下:
1、一岁半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并要每月探望,男方不得阻止;
2、双方刚交首付的房子归女方所有,首付的费用不做分割;
3、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女方所有;
因双方婚后一直用的是男方工资,所以男方没有存款。男方收入水平并不高,单独抚养孩子存在一定困难,现在想请教各位,以上离婚条件是否合理,男方是否可以再争取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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