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回答此提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包括了“国家公务员”;而“行政处分”种类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按以前惯例,国家公务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最轻的处分是“撤职”,多数为“开除”。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