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不存在赔偿员工的情形,但是员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因公司收购而解除合同,员工则可以要求赔偿。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无补偿。原公司要裁员,你们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进入新公司后,过一段时间新公司裁员,那么新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该计算时间为原公司和新公司服务的总时间)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计算工龄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况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并后新产生的公司法人应当对原合并前的法人权利义务予以承继。如此推定,你的劳动合同还属于有效期间,在此期间如果自己提出辞职肯定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公司表示要继续需录用我,我也同意留下来”那也只是按原样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也不存在什么补偿问题。从法律角度看,你们的新用人单位也根本不需要做什么买断之类的措施,它无非就是要在原来的合同上变更一下用人单位的名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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