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 –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稍微复杂一点,公式如下: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 –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所谓“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简言之,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紧密相关的,但实践中通常会比“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略低。
此外,对于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当然,搬迁补助费也是要有的,标准同样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这两项是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