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下岗没有优惠政策,就是退役的残疾军人也是没有优惠政策的。
依据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优待的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有的优待条款,没有任何对于所有优抚对象(含上述人员)优惠政策。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退役士兵
对于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现在每月220元。
具体国家对下岗失业退伍军人的政策,每个省份都不同,还需要向当地的政府部门咨询确认。每年的标准都有可能会上调。以下列举贵州省政策做参考:
贵州省退伍军人、烈属等优抚安置政策 :优抚安置对象及一般标准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季。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季。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季。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定补标准按照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件执行。城镇户口烈属按每人1500元/季度,农村按每人900元/季;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855元/季;城镇户口病故军人遗属每人1275元/季,农村户口每人875元/季;残疾军人主要按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具体确定。
此处补充佛山市对于新的抚恤补助政策调整:
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分成两档,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为一挡,高明区、三水区为二挡。
孤老优抚对象比同类对象标准高30%。2009年,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等五类对象,每月抚恤补助标准:一挡的分别为825元,760元,655元,620元,515元,二挡的分别为770元,710元,605元,570元,455元。
另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涉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涉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250元/人/月,提高到280元/人/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