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受够了税法里的逻辑问题。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教程中明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意指 租赁公司增值税销售额中可抵扣的有形动产本金,以发票为准。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出资购买有形动产,不属于具有实质意义的购买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那么 问题来了。这增值税票还开不开?如果开,税率怎么写,普票还是专票?

财税[2013]106号中第(四).1.(1)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由于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差额扣除,出租方未缴纳与本金有关的增值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承租方不得重复抵扣本金部分进项税。因此出租方在收取价款开具发票时,应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追问

所以请根据税法,出租方的增值税销售额为差额,即专票上的税额,那么普票上的税额怎么办?交不交呢?

追答

出租方向承租方购入资产环节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这部分本金可在销售额中扣除。同时,承租方在购买资产时,按规定作进项抵扣;向出租方出售资产时,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承租方重复抵扣。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发票,作为出租方销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综合以上说说我个人的理解吧,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承租方在出售该资产时无需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那么问题来了,开票怎么办,根据现在的规定,如果承租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承租方在取得该资产时按理是取得了进项票并进行抵扣了的),如果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肯定开普票,如果承租方不是增值税纳税人,税法给的规定是要开具相应发票(这个发票就不清楚是开自己的发票捏还是去代开个发票,据我所知代开的都是专票啊,搞不懂这一块儿的操作),然后承租方开的这个票纳税怎么办?政策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啊,只是说不纳税,问题是一开票就涉及到纳税,像山东就给出了指引政策,说的是这部分销售额不计入纳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然后,再来说说出租方,现在我们都明确出租方是可以抵扣本金、利息什么的等等,这个本金就是要靠刚刚说的承租方开来的合法票据来抵扣,出租方开的票分两块,一块是初本金外该开票的部分开专票,一块是本金,这部分由于承租方曾经在取得该资产时就已经抵扣过了,所以这次出租方再开票给承租方就不能再开专票了,一定是普票。那么问题又来了,这个普票一开又涉及到税,肿么办?政策也没有很明确的说这个开票时面临的税的问题,只是给出了一个优惠政策,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难道理解为本金是可以扣了,那对应的发票的税先交着?然后超过的部分即征即退? 这就是政策落地的困难重重啊,有的人建议承租方和出租方针对本金开票都实行零税率开票。。。还有税率问题,如果是有形动产的租赁(比如机器设备那些,也是常见的),那就是17%的税率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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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04
您好:
根据规定: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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