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去年7月9日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上写明一套房产归我一套房子归他,但归我的那套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至今他不签字过户。离婚前一天7月8日我们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这套房子归我,我有处置权,但若变卖购新房则有部分财产(旧房价值部分)今后留给儿子。补充协议未办理公证。请问:如打官司的话以哪个为依据?他能否以房子给儿子为理由不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他以房子留给儿子为由拒不签字办理过户手续我能否起诉他?这官司胜算有多大? 孩子现在11岁由我抚养,他一个月只给500元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