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哪个有效?

我与前夫去年7月9日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上写明一套房产归我一套房子归他,但归我的那套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至今他不签字过户。离婚前一天7月8日我们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这套房子归我,我有处置权,但若变卖购新房则有部分财产(旧房价值部分)今后留给儿子。补充协议未办理公证。请问:如打官司的话以哪个为依据?他能否以房子给儿子为理由不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他以房子留给儿子为由拒不签字办理过户手续我能否起诉他?这官司胜算有多大? 孩子现在11岁由我抚养,他一个月只给500元抚养费 。

1.前一个协议在与后一个协议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同时有效;如果发生冲突,那么就冲突部分后一个有效;
2.协议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只是证明力没有公证的大;如果发生争议,对方提出了在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有胁迫、欺诈情形,那么法院会通过审查相关证据,做出认可或者推翻这个协议的判决;如果做出了推翻这个协议的判决,那么法院一般会对争议财产按照法律程序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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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14
协议都有效,后者优于前者,但是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的协议是怎么写的,,是不是没有补充协议的内容,那就以最后也就是民政局协议为准,如果他不过户,你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不履行就强制履行。
第2个回答  2009-10-14
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协议属于对前协议的变更.如果不一致,以补偿协议为准.
第3个回答  2009-10-14
补偿协议属于对前协议的变更.如果不一致,以补偿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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