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03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偿还借款3万元,并出示了一个欠条,但在诉讼过程中李四否认借款的存在,李四制出欠条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并出具一份笔记鉴定,结论为欠条的签名不是李四..请问: 1.此欠条是物证还是书证,为什么? 2. 对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谁负有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何在? 3.如果李四承认借款事实存在,但主张借款以还,那么对于还款事实是否存在谁负有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