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在一家公司上班,刚去面试的时候没说有试用期的事情,然后上班之后经理说有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为一个月,现在刚上了一个月的班,她最近想提出辞职,但是再问起经理,却改口称试用期为两个月,她们经理还说要是辞职的话,得先写辞职报告,然后审核,不通过的话,在离职的时候会少发半个月的工资(因为我老婆说如果三月底离职就是属于试用期,按上班的天数计算工资,也就是说周六周日休息的时候是没有工资的,所以她就想等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四月十五号再走,但是她经理说试用期是两个月,而且辞职信不通过审批的话,四月多出的十几天的工资是没有的,连按天算的都没有!!!)。 不过我老婆现在这情况进公司的时候是没有签合同的,所以我不知道现在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违法了,我们能不能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在线等回答!!!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综上,《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不同长短的劳动合同下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也规定了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他们的这个公司是去年年底成立的,现在他们的所有同事都没有签过合同,这个怎么办呀? 不知道他们的合同到底是签几年的。
追答别人没签和你们没有什么关系的,公司什么时候成立也无关系,法律规定只要你用工了,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就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双倍就是自你老婆实际上班之日后的一个月其到离职之日,每个月都要给相当于你老婆月工资两倍的赔偿。
例如,你老婆今年1月份入职(开始工作),4月份离职。那么就应该从2月份开始一直到4月份,如果一个月工资是2千,那么因为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就要赔2000X2一个月,现在一共有2个月,那就是2000X2X2=4000元。
别的项目又有别的赔法,例如加班工资等。
我也相关查了下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关于举证的问题怎么办啊,说的是公司负责举证,但是要是公司不认怎么办,那不就不能证明劳动关系了吗?
追答这种情况确实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举证,根据不同的请求和主张,法律是有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的,不尽然是你举证,也不尽然是用人单位举证。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否的事实,用人单位(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公司认与不认对你没什么影响,就算不认也要提供证据,最终事实如何认定,是仲裁委来判断,仲裁委会根据你们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由公司举证证明有签的事实,你如果担心公司单方面制作一份所谓的“劳动合同”(由公司自己拟定并盖章,实践中很多这种情况),你在庭上的质证环节可以对这份证据不予认可。因为书面劳动合同是需要劳动者(你老婆)本人签字的,如果只有公司印章而没有你老婆本人的签字或者公司伪造了她的签字,你们可以不予认可该份证据,要求笔迹鉴定等方式都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也就是说如果你老婆公司真的伪造了一份劳动合同,也不一定会被仲裁委认可。
但在仲裁前还是可以先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说明情况,他们会组织协调的,实在不行再走仲裁和诉讼。
1、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尽管试用期离职无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但建议最好还是做好工作移交,办理完手续再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