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可以主动降级。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带上材料到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办理即可。
1、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2)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
2、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要及时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手续。
4、办理期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5、办理单位: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 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 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